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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是戶外選品店,我們還提供專業機能服飾裝備的維修與保養!
登山服飾裝備用久、放久難免都有破損或是洗不掉的頑固髒汙。相信大家都希望自己的裝備可以使用越久越好,不僅是因為環保,也為了珍惜每一個陪自己走過風風雨雨的裝備與回憶,更重要的是,登山裝備很貴啊!我們提供專業的維修和洗滌服務,延長寶貝服飾裝備使用期限~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民權路42巷59弄8號
營業時間: (一)~(五)11:00~20:00 (六)12:00-18:00
電話:0905-262-241
第 ⼀ 條 洗滌保養憑證或其他收據
1.洗滌保養業者於收受送洗⾐物時,應開⽴洗滌保養憑證或其他收據,載明洗滌保養業者名稱、電話(如洗滌保養業者另有傳真或電⼦信箱並請提供)、地址,送洗⾐物明細、數量、價格,並交付顧客保管。
2.顧客應向洗滌保養業者告知其聯絡⽅法,俾洗⾐業者得記載於洗滌保養憑證或其他收據。
3.顧客遺失洗滌保養憑證或其他收據時,應⽴即通知洗滌保養業者,其怠於通知致送洗⾐物被冒領者,洗⾐業者除有故意或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4.顧客未提⽰洗滌保養憑證或其他收據,或託第三⼈代領⾐物者,洗滌保養業者得請求出⽰⾝份證明,登錄存檔並請求簽收。
5.前項情形,顧客或受委託之第三⼈應釋明⾐物送洗之事實。
6.洗滌保養憑證或其他收據無法辨認者,該洗滌保養憑證無效;被私⾃塗改者,塗改部份無效,其權利義務依塗改前之⽂義定之。
第 ⼆ 條 送洗⾐物之檢查與點收
1.顧客於送洗⾐物前,應先檢查該⾐物有無特殊污漬、裂縫、鈕釦鬆動或其他因洗滌⽽可能毀損⾐物之情形。經檢查⽽有上述情事者,於交付⾐物於洗滌保養業者時應⼀併告知。
2.顧客明知有前項事由⽽怠於告知,致損害發⽣或擴⼤者,洗滌保養業者之賠償責任得減輕或免除之。
3.洗滌保養業者於收受送洗⾐物時,發現⾐物有第⼀項之情事者,應即告知顧客,並記載於洗⾐憑單或其他收據。其怠於告知致⽣損害者,不得以顧客有怠於告知之情事,主張減輕或免除賠債責任。
4.顧客於交付送洗⾐物前,應⾃⾏檢查⾐物內有無貨幣或其他物品,洗⾐業者於收受送洗之⾐物內發現上述物品者,應以善良管理⼈之注意,保管並返還之。
5.洗滌保養業者違反前項義務致⽣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但因顧客怠於檢查或告知者,其損害賠償責任得減輕或免除之。
第 三 條 洗滌標⽰與洗滌⽅式
1.洗滌保養業者於收受送洗⾐物時,應檢查有無洗滌標⽰。
2.送洗⾐物有洗滌標⽰者,除當事⼈另有約定外,洗滌保養業者應依該標⽰洗滌⾐物。
3.送洗⾐物無洗滌標⽰者,除當事⼈另有約定外,洗滌保養業者應依其專業知識及經驗定其洗滌⽅式。
4.洗滌保養業者證明因洗滌標⽰不正確,或依顧客指⽰之洗滌⽅式,致送洗⾐物毀損(例如損壞、縮⽔、變形、變⾊、掉⾊、褪⾊、移染、污漬、起⽑、脫線、勾紗、裡襯剝離、副料剝離、硬化等情形者)
或滅失者,不負賠償責任。但洗滌保養業者明知或因過失⽽不知洗滌標⽰不正確者,或明知顧客指⽰之洗滌⽅式不當⽽未告知者,不在此限。
第 四 條 ⾐物不能返還時之賠償數額
1.送洗⾐物因可歸責於洗滌保養業者之事由,致遺失、被竊、失⽕、滅失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顧客或洗滌保養業者能以發票或其他單據證明送洗⾐物之價值時,
其賠償⾦額依折舊及其他因素計算之。無發票或其他單據者,依下列規定定其賠償數額:
⼀、於保管期間內:依洗⾐價之⼆⼗倍賠償之,但最⾼賠償限額以新台幣(下同)⼀萬元整為限。
⼆、逾保管期間:依洗⾐價之⼗倍賠償之,但最⾼賠償限額以⼀萬元整為限。
2.前項所定保管期間,依第⼋條之約定定之。
3.顧客與洗滌保養業者得就第⼀項所定之損害預定賠償數額,其預定數額逾⼀萬元者,洗滌保養業者得加收洗⾐費⽤。
4.洗滌保養業者依第⼀項或第三項規定賠償後,發現送洗⾐物者,應即通知顧客。顧客得於通知到達後⼗五⽇內,無息返還其所受領之賠償⾦額後請求返還送洗⾐物。
5.於第⼀項所定情形,顧客不得請求回復原狀。
6.洗⾐價為折扣價者,仍依無折扣價計算前項所定之賠償數額
第 五 條 ⾐物毀損時之賠償數額
送洗⾐物發⽣毀損者,洗滌保養業者應賠償其減損之價值,減損價值之數額依當事⼈合意,不能合意者,依下列規定定其賠償數額:
1.洗滌保養業者明知洗滌標⽰不正確或明知顧客指⽰洗滌⽅式不當⽽未告知,依第三條第四項但書規定應負賠償責任時,其賠償數額以不逾洗⾐價之⼗五倍為限。
其因過失⽽不知洗滌標⽰不正確者,以不逾洗⾐價之⼗倍為限。
2.洗滌保養業者未遵照洗滌標⽰或未依約定⽅式洗滌,致送洗⾐物毀損者,其賠償數額以不逾洗⾐價之⼗五倍為限。
3.送洗⾐物無洗滌標⽰,⽽洗⾐業者未依其專業知識及經驗定其洗滌⽅式致送洗⾐物毀損者,其賠償數額以不逾洗⾐價之⼗倍為限,其因其他過失致⽣毀損者,亦同
4.顧客送洗之⾐物價值特別昂貴或具有特殊意義者,得事先另與洗滌保養業者約定該⾐物之洗⾐價及因洗滌或保管之過失致⽣毀損時⾼於前項之賠償數額。
5.第⼀項第⼀款⾄第三款之洗⾐價格以折扣價計算者,其賠償數額應以無折扣價計算之,但其賠償數額以不逾重置價格為限。
第 六 條 重⼤毀損擬制為滅失之約定
送洗⾐物毀損程度重⼤者,視為第四條之滅失。
有下列情形之⼀者,視同毀損程度重⼤:
⼀、送洗⾐物嚴重縮⽔、變形或其他嚴重毀損情形,致不適顧客穿著者。
⼆、送洗⾐物嚴重毀損致未能達到原設計功能者。
三、送洗⾐物移染、變⾊或其他嚴重喪失美觀之情形,致顧客不願穿著者。
四、其他毀損程度重⼤者。
第 七 條 送洗⾐物毀損時之返還
1.洗滌保養業者⼰依第五條規定賠償者,顧客仍得請求返還送洗之⾐物。
第 ⼋ 條 洗滌保養業者之交付、保管義務
1.洗滌保養業者應於約定期間內完成洗滌⼯作,以備顧客領取;未約定期間者,應於收受送洗⾐物後⼗五⽇內完成之。
2.洗滌保養業者逾前項期間五⽇,仍未完作洗滌⼯作者,洗⾐費⽤應予減半。
3.顧客未於第⼀項期間屆滿後領取⾐物者,洗滌保養業者仍應以善良管理⼈之注意,免費保管⼀個⽉。
第 九 條 顧客之取回義務
1.顧客應於前條第三項所定免費保管期間內取回⾐物。
2.顧客逾前條免費保管期間仍未取回⾐物者,洗滌保養業者得按每件每⽇依洗⾐費⽤百分之⼀數額計收保管之必要費⽤,但其數額不得逾保管六個⽉時之保管費⽤總額。
3.前條第三項情形,洗滌保養業者並得定六個⽉之期限,通知顧客,聲明如不於期限內清償,即就其留置之送洗⾐物取償。
第 ⼗ 條 爭議之週處
1.因送洗⾐物發⽣糾紛時,顧客或洗滌保養業者得請求洗滌保養業者所屬商業同業公會、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或其他機構、團體進⾏調處或調解。前項之調處或調解機構依當事⼈合意定之。